三、父母的離婚判決已生效,子女提起撫養費糾紛
【案號】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5)二中少民終字第13181號
【案由】撫養費糾紛
【案件事實】孫×與唐×于2011年8月8日登記結婚,2013年6月7日育有一女唐×1。因夫妻感情不和,唐×于2014年3月底離家外出居住。2014年12月24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作出(2014)豐民初字第00829號民事判決,確定:一、準予孫×與唐×離婚;二、婚生女唐×1由孫×撫育,唐×自二○一五年一月始每月自行給付唐×1撫育費一千五百元,至唐×1十八周歲止;……孫×與唐×對該案均未提出上訴,該案現已生效。此后,唐×1仍隨孫×共同生活至今。期間,因唐×未給付唐×1撫養費,故唐×1訴至法院。
【法院觀點】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撫養費的給付,應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綜合確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唐×與孫×分居期間,唐×1由孫×撫養,故唐×應依法支付唐×1撫養費。原審法院根據唐×1的年齡、學習階段和實際需要,唐×的收入情況和負擔能力,依法酌情確定唐×應給付唐×1撫養費數額適當,本院應予維持。唐×1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唐×應支付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的撫養費的上訴主張,因孫×與唐×尚未分居,唐×1及其法定代理人不能提供唐×未支付其撫養費用的證據,故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四、父母離婚判決上訴后,子女另行提起撫養費糾紛
【案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少民終字第5490號
【案由】撫養費糾紛
【案件事實】劉×與李×于2006年5月16日登記結婚,婚后于2008年4月22日生一子劉×1。雙方因生活瑣事及孩子撫養問題產生矛盾,2013年11月19日經豐臺法院判決離婚,婚生子劉×1由李×撫養,劉×自2013年11月起每月支付劉×1撫養費2500元。李×對判決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其中第二項上訴請求為主張劉×自雙方分居之日起給付撫養費,但對于分居后劉×未支付撫養費的事實,李x未提交證據證明,劉×亦不認可,故對李x的此項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法院觀點】對于分居期間的撫養費是否應當支付。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規定可以作為夫妻分居期間撫養費請求的法律基礎,但根據該規定分居期間的撫養費除了分居事實外,還要求一方拒不履行撫養義務。從本案的證據情況看,在劉×與李×分居期間,劉×周末、假期經常與孩子共同生活,為孩子支付了部分的學習費、醫療費,并購買了部分生活用品。從現有證據看尚不能認定劉×分居期間未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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