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便利、車輛橫行的時代,交通事故時有發生,因交通事故獲得一定的賠償。在涉及婚姻法領域,可能會產生如下疑問,即該賠償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糾紛中,應當如何進行分割?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在交通事故中一般可獲得的賠償有以下幾種[1]: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等,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是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表現方式?!痘橐龇ā返?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痘橐龇ń忉?二)》第13條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該規定僅對于主體作了“軍人”的限制。由于法律并沒有對賠償款作出一個較為具體明確的規定,那么其他賠償款是否屬于一方財產,到底哪些賠償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醫療費的認定與分割
根據《婚姻法》第18條第2項的規定,醫療費屬于一方個人財產。但是需要明確是否以夫妻共同財產先行墊付醫療費,如果以夫妻共同財產先行墊付醫療費,司法實踐中通常會由獲得賠償款的一方進行相應的償還。
我們可以結合具體的案例來看:
【案號】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04665號
【案件事實】王某1與王某2為夫妻關系,王某2因發生交通事故并受傷,王某1以及王某2均借錢用于治療王某2的傷情。后,王某2獲得了一筆賠償金。王某1將王某2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分割王某2獲得的賠償金。
【法院觀點】被告王某2因交通事故受傷所獲得的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賠償款依法屬于被告一方的財產,原告無權參與分割。被告因交通事故受傷共支出醫療費84369.01元,其目前已獲得的賠償款為106011.50元,故其全部醫療費損失均已獲得賠償。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被告為治療交通事故所受損傷所欠雙方親屬的借款亦應由其獨自償還,并依據《婚姻法》第18條第2項作出判決,駁回王某1要求分割王某2獲得的賠償金的請求。
[1]主要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16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9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條: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7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8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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