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死亡賠償金的認定與分割
死亡賠償金的認定與分割,也需要具體劃分不同的情形,需要區分該死亡賠償金來源于雙方子女、雙方其他親屬(例如父母)、夫妻一方。
1、死亡賠償金如果是來源于雙方子女由于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的近親屬的一種精神撫慰,此時,父母作為精神撫慰的對象,均有權受領死亡賠償金,所以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例如永登縣人民法院(2016)甘0191民初564號民事判決書,作為父母的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主張分割因兒子交通事故獲得的死亡賠償金,法院認為:“該筆賠償金是兒子因交通事故獲得的死亡賠償金,因該筆費用系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獲得的賠償費用,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死亡賠償金如果來源于其他親屬(例如父母)一般屬于一方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度松頁p害賠償解釋》第1條規定的“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睹裢ㄒ庖姟返?2條:“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所以,該近親屬的范圍并不包括作為配偶的一方,并且該種賠償是對其失去親人的精神撫慰,具有明顯的人身專屬性。正如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湘07民終557號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夫妻共同財產并不包括柴某父親的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是分配給受害人特定的近親屬,具有人身專屬性,按現行婚姻法的規定,具有人身專屬性的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3、死亡賠償金如果來源于夫妻一方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也不屬于死者的遺產,由于該筆賠償金的撫慰對象是死者的近親屬,所以,死者之配偶作為死者的近親屬之一,獲得的該筆賠償金屬于其個人的財產。從時間上看,該筆賠償金是夫妻一方死亡后獲得的財產,也不適用婚姻法有關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從法理上來講,由于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亡之事實作出的,故,此時死者的民事權利能力已經終止,也不存在該筆賠償金屬于死者的遺產范圍一說。死亡賠償金是一種特殊的財產,填補的是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生活資源的減少或喪失,是對受害人家庭損失的彌補,對死者家庭利益的賠償,不應屬于死者的遺產范圍。死亡賠償金的受益人只能是死者的近親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復函[2004]民一地字第26號,回復稱:“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直認定為遺產。”
三、其他歸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賠償
其他歸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賠償: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除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的生活費、醫療器具費、住院生活補助費、營養費等相關費用,由于其具有人身專屬性,法院一般依據《婚姻法》第18條第2項認定為個人財產。實踐中,被扶養人的生活費一般被包含在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中,往往表述為殘疾賠償金XX元(包含被扶養人生活費XX元)歸夫妻一方XX個人所有,可詳見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終字第04750號判決書。法律依據為《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4條[2]。
四、其他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賠償
其他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賠償: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等相關費用,該種費用一般是對夫妻共同財產損失的彌補,以誤工費為例,其實就是因誤工而減少的工資性收入,換言之,它具有工資的屬性。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工資除明確約定屬于一方個人財產外,一般是作為夫妻共有財產,適用《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對該部分的財產分割,具體案例也可參考上述(2015)渝一中法民終字第04750號判決書。
總結:
在對因交通事故獲得的賠償進行離婚財產分割時,法院也沒有一刀切,而是根據具體的案件進行具體分析,例如原則上屬于個人的財產,但是如果在治療初期,是用夫妻共同財產先行墊付的,那么該筆賠償金應該首先彌補先行墊付的資金;在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上,也需要明確該筆賠償金來源于哪方親屬,進而作出不同的判斷。
[2]《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4條: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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