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征收時,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但無論采取何種補償方式,在離婚糾紛案件中,拆遷利益的分割始終是夫妻雙方爭議的焦點,也是司法實務中比較棘手的問題。那么,離婚糾紛中的拆遷利益是否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本文區分出不同情況,以探討私有房屋下的拆遷安置房及拆遷補償款的分割,具體如下:
一、拆遷安置房的分割
私有房屋因政府政策被拆遷,以產權調換方式取得拆遷安置房的,原則上該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原產權人的個人財產,但進行利益分割時還須考量補償方式及出資情況等因素。因此,本文就不同情形下的拆遷安置房產權歸屬狀態進行具體分析。
(一)一方婚前房產婚后拆遷,拆遷安置房如何分割?
1.產權調換按照被拆遷房的面積作為拆遷安置補償標準且未進行添附、擴建的
拆遷安置房的取得來源是夫妻一方原有的婚前個人房產,且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19條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并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該類房產應認定為原產權人的個人財產。當然,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
2.產權調換是以戶主家庭人口的多少作為拆遷安置補償標準且未進行添附、擴建的
該類補償標準所安置的人口不僅包括夫妻雙方,還包括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員,但在拆遷利益分割時并非采用利益均分的方式,而應考量安置房的取得來源及家庭人口因素。具體如下:(1)被拆遷房面積轉換安置的房產,應為原產權人的個人財產。(2)享有依人身因素起到絕對貢獻作用的拆遷利益,應先拆解出其他家庭成員所占比例,而夫妻中不享有原產權的一方所占比例部分則為夫妻共同財產。
3.產權調換涉及補差價的
進行產權調換存在補差價的,實務中通常包括兩種情形:(1)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補差價的,該安置房產權仍屬于原產權人的個人財產,但補差價的數額及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應為夫妻共同財產。(2)以原產權人的個人財產出資補差價的,若原產權人有充分證據證明的,該拆遷安置房應為原產權人的個人財產,他人不得請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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