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方婚前房產,婚后改建再拆遷的,拆遷安置房如何分割?
在實務中,被拆遷房系平房或自蓋多層小樓時,婚后對其進行擴建或添附的情形并不少見。因此,拆遷安置房的權屬認定及分割就需要分情況予以討論,具體如下:
1.婚后對房屋進行擴建的
實務中,婚后對房屋進行擴建的,通常包括兩種情形:(1)以夫妻共同財產對房屋進行合法擴建的,房屋未擴建前面積轉換安置的房產仍認定為原產權人的個人財產,而房屋擴建面積所獲得的拆遷利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2)以原產權人的個人財產對房屋進行合法擴建的,若原產權人有充分證據證明的,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原產權人的個人財產。
2.婚后對房屋進行添附的
實務中,婚后對一方婚前房產進行裝修等添附的,通常也包括兩種情形:(1)以夫妻共同財產對房屋進行裝修等添附而產生附加值的,該行為并不改變拆遷安置房的屬性,仍應認定為原產權人的個人財產;但該裝修等添附的部分被作為輔助設施評估且獲得相應拆遷利益的,該拆遷利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2)以原產權人的個人財產對房屋進行裝修的,若原產權人有充分證據證明添附款系個人財產的,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原產權人的個人財產。
(三)被拆遷房屋為夫妻一方父母財產情形,拆遷安置房如何分割?
為了避免繳納房產過戶稅或遺產稅,很多父母在對拆遷安置房進行房產登記時直接將產權登記在子女或夫妻雙方名下,因此,在離婚糾紛中極易產生關于拆遷利益分割的爭議。對此,筆者從以下兩種情形具體分析:
1.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婚前一方父母房產,婚后被拆遷,拆遷安置房的產權登記具體區分為以下情形:(1)拆遷安置房產權登記在其子女名下的, 應視為僅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情形下,父母雖未實際出資,但其子女所獲得的拆遷利益實質為父母個人財產的轉化。因此,該情形應參照《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規定認定拆遷安置房為其子女一方的個人財產。(2)拆遷安置房產權登記在子女配偶名下的,應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情形應參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第2款規定認定拆遷安置房為夫妻共同財產。當然,若父母明確表示房產是贈與其子女配偶的,拆遷安置房應為其子女配偶的個人財產。
2.房屋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的
拆遷安置房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其產權歸屬與登記在子女配偶名下的情形類似,即拆遷安置房應視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情形應參照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第2款規定認定拆遷安置房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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