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被拆遷房為夫妻共同所有的,拆遷安置房如何分割?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產是夫妻共有房屋,如共同出資購買、繼承或贈與所得房產等。該類房屋被拆遷的,拆遷安置房產權歸屬并無爭議,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其分割方式可依照《婚姻法》第39條第1款規定予以分割。
二、拆遷補償款的分割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17條規定可知,拆遷補償款不僅包括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還包括對家庭成員的困難補助、搬遷補助及過渡補助等。因此,該拆遷補償款的分割就需要區分兩部分進行分析,具體如下:
(一)對被拆遷房本身價值補償款的分割
被拆遷房為一方婚前房產,婚后拆遷的,拆遷補償款原則上應認定為原產權人的個人財產,但進行利益分割時還須考量雙方婚姻關系的存在是否對拆遷補償產生影響,如是否出資擴建、添附等。若存在影響的,原產權人須對夫妻另一方進行利益的補償。具體補償方式,可參考拆遷安置房的分割情形予以分割。被拆遷房為夫妻共同所有的,拆遷補償款原則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分割方式可依照《婚姻法》第39條第1款規定予以分割。
(二)對其他補償款的分割
其他補償款,如困難補助、搬遷補助及過渡補助等,是對家庭人口的補償或對家庭成員配合拆遷而給予的獎勵,其考慮了家庭成員的存在,因此該部分費用屬于家庭成員的共同財產,應依法予以分割。
具體詳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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