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和《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之間并不存在矛盾,在適用范圍上不必按照部分出資或全額出資進行區分適用。通過父母出資來認定夫妻婚后財產的性質會導致立法效力位階、《婚姻法》調整范圍等方面的質疑。子女購房的資金來源與房產的物權歸屬并無必然聯系,摒棄根據產權登記來推定父母贈與意思的模式,父母贈與意思的識別與判斷,在實體和程序上分別交給《合同法》和《民事訴訟法》。如依國情對父母在為子女出資購房過程中的權益予以保護,在立法論上有兩種途徑。
【關鍵詞】出資 適用范圍 財產性質 產權登記 贈與
一、問題的提出
在我國房價居高不下的情況下,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的現象已經是司空見慣。如夫妻婚后一直和和美美則罷,一旦夫妻感情在婚后驟生變故,則因父母出資所購房屋的歸屬問題就容易產生糾紛,進而給司法實踐帶來困擾。為指導司法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釋(二)》和《婚姻法解釋(三)》中相繼設置條文試圖對父母出資購房的法律問題予以解決(《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但這卻引發了廣泛的爭議,其中涉及《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的批評尤多[1],最高人民法院則從立法目的的角度進行了答復,其出臺《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的理由在于保護父母的權益,避免因短暫的婚姻就讓另一方分走一方父母大半生的積蓄,同時可以簡化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的最終歸屬的認定標準[2]。由于《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的出臺,也引出了以下問題:
第一,《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第2款和《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的各自的適用范圍和關系問題?!痘橐龇ń忉專ǘ返?2條第2款和《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都根據父母的出資進行了法律推定,存在婚后父母出資的事實時,究竟應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第2款還是《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第2款和《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是否存在矛盾?
[1]批評的理由主要包括:離間夫妻關系和婆媳關系,參見王涌:《法律不應離間婚戀》,《新世紀周刊》,2011年第33期;將市場邏輯引入到婚姻家庭法中,參見強世功:《司法能動下的中國家庭——從最高法院關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釋談起》,《文化縱橫》2011年2月刊;無法實現“類案類判”,其溯及既往的司法效力更可能帶來司法審判的不公,參見艾佳慧:《要“一刀切”的司法解釋還是要類型化的判例制度——對<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的批評》,《法學》,2012年第1期。
[2]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17頁—120頁。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