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婚姻法解釋(三)》中,在第1款中產權登記能推定出贈與一方的意思,第2款則不能,前后兩款中產權登記所起的效果差異巨大。那么,通過產權登記來推定婚后房產的性質是否符合法理?
第三,《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第2款和《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都涉及父母出資問題,父母在子女婚后的購房出資是否應作為決定夫妻財產性質的事實依據?
第四,通過立法來實現對老人出資利益保護的理想途徑是什么?
本文嘗試對上述問題進行探討,闡一孔之見求教于大方。
二、《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第2款與《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的關系澄清
在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第2款與《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在是否存在矛盾一直存在爭議,有一種觀點認為,兩者之間是存在矛盾的[3]。也有觀點認為兩者之間不存在矛盾,僅僅是適用的范圍不同:《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第2款強調如何處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出資問題,《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則落腳點在如何認定一方父母出資所購買不動產的歸屬問題,因此,在法律適用上,《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僅限于婚后父母為子女全款出資購買不動產的情形,對于不在該條適用范圍的父母部分出資情形,如果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可按照《婚姻法》第18條第(3)項的規定精神,該部分出資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4]。根據該觀點,父母全資為子女購房時則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父母部分出資且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則適用《婚姻法》第18條第(3)項,父母部分出資且房屋產權登記不為出資人子女一人時,則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第2款。本文認為,《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第2款與《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并不存在矛盾,但后一種觀點對兩者適用范圍的看法值得商榷。
[3]陳淋青:《論<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與解釋(三)第7條之關系》,《湖北警官學院學報》,2013年第4期。
[4]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法官將《解釋三》第7條中的“出資”解釋成全額,參見吳曉芳:《<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適用中的疑難問題探析》,《法律適用》,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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