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第2款與《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的文義來看,確有相似之處,但兩者調整的內容并不相同。第22條第2款主要調整父母出資的歸屬問題,即針對購房資金是否出于贈與意思和父母向誰贈與的問題?!痘橐龇ń忉專ㄈ返?條則強調利用父母出資所購房屋的歸屬問題,即利用父母出資所購房屋歸一方所有還是夫妻雙方所有的問題。由于父母并非子女購房合同的當事人,不管是父母部分出資還是全額出資,父母的出資行為皆不直接構成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因此,將部分出資還是全額出資作為區分適用的依據,無疑是將父母出資的歸屬問題等同于父母出資所購房屋的歸屬問題,由于兩者并非同一層面的法律問題,因而按部分出資和全額出資來區分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第2款與《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的方式無疑存在先天性缺陷。較為合理的解釋方案是:個案裁判中存在婚后父母出資的法律事實時,如果當事人對父母出資是屬于對一方還是雙方的贈與產生爭議,則應適用第22條第2款;如果當事人是對父母出資所購房產的歸屬產生爭議,則應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并不需要區分是全資還是部分出資。
《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第2款與《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之間并不存在矛盾,但兩者確有值得商榷之處,《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第2款基于父母與子女的特殊身份關系而將出資行為的意思表示首先推定為贈與,《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通過產權登記來推定夫妻婚后財產的性質,這兩點本文并不贊同。
三、父母出資與夫妻婚后財產的性質認定之間并無必然聯系
《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第2款、《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都涉及婚后父母出資優先推定成贈與的問題,雖然父母對子女的出資可能是出于贈與的意思,也可能是出于借貸的意思,但最高人民法院似乎基于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血緣關系,以保護父母的財產利益為出發點,就優先將父母的出資推定成贈與意思,甚至讓子女婚后財產的性質由父母是否出資及父母出資的方式來決定,本文認為這樣的規定在法理上是值得商榷的,主要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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