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司法解釋的效力不能優先于法律的明確規定?!痘橐龇ā返?7條規定了夫妻之間的法定共有權,也就是說,在夫妻之間未依第19條采約定財產制,且婚后不屬于第18條一方個人財產范圍的財產應屬于共同共有的財產。第17條在個案裁判中適用時,其效力應體現在只要系爭財產的權利取得時間在婚后,法官首先應推定為夫妻共同共有財產,除非當事人能舉證推翻[5]。“在共同共有中,對共有之物的權利并沒有份額,各共有人的權利和義務都是平等的。”[6]父母的出資行為,雖然為子女的購房行為提供了必要的金錢資助,但出資事實不應成為推定子女婚后財產屬于共同財產抑或是個人財產的法律依據,更不應成為子女房屋共有關系性質變化的法律依據。此外,根據《物權法》第103條的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財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的,應視為共同共有。
《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和《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的性質屬于法律推定,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的規定,涉及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有權制定司法解釋,因此司法解釋有權設置法律推定[7]。但是,司法解釋不能對法律構成實質性的修改,否則就超越了司法解釋的權力[8]。因此,《婚姻法解釋(二)》和《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實際上構成了對《婚姻法》第17條和《物權法》第103條規定的違反。
第二,《婚姻法解釋(二)》和《婚姻法解釋(三)》所規定的保護父母利益的方式超出了《婚姻法》的調整范圍?!痘橐龇ā返?條規定了應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這也是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但從《婚姻法》中對老人權益保護的具體規定來看,主要體現在晚輩對長輩的贍養義務的規定、鼓勵夫妻對老人盡到照顧義務等,并不直接涉及對父母與子女的財產關系。雖然第24條規定了父母有繼承子女遺產的權利,但也僅作原則性規定,具體的繼承方式,仍舊由《繼承法》來規定。相反,在對婚姻中女方的權益保護上,在《婚姻法》中直接體現在法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優先予以照顧女方的財產利益(第39條)??梢?,從維護財產利益的角度而言,對婚姻雙方父母財產利益的保護并非《婚姻法》首先要予以關注的對象。因此,在雙方父母贈與意思不明且夫妻未采約定財產制時,無論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出資屬于全資還是部分出資,只要出資事實是在夫妻婚后的,夫妻的房產就應認定為共同共有,而不能片面地因為保護父母的財產權益如《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般將房產認定為出資一方子女所有或按份共有。
[5]參見許莉:《夫妻財產歸屬之法律適用》,《法學》,2007年第12期。
[6]王利明:《物權法研究(第三版)》(上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722頁。
[7]參見褚福民:《準法律推定——事實推定與法律推定的中間領域》,《當代法學》,2011年第5期。
[8]參見王成:《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效力研究》,《中外法學》,201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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