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的不在少數。很多父母會傾注畢生精力為孩子購房出資出力,有的甚至不惜賣掉自己的房子,或者向親朋好友借錢籌款??墒菍τ诔鲑Y款的性質,很多父母在出資時并未明確。那么,父母的該筆出資款究竟是“借給”子女還是“贈給”子女的,我們通過幾個案例,看看法院怎么說?
筆者經過檢索發現司法實務界針對婚后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的,該筆出資款如何定性的問題,存在著爭議。第一種觀點認為,父母為子女出資買房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第二種觀點認為,父母為子女出資買房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第三種觀點認為,父母為子女買房的出資認定為借貸,因為父母一般情況下并不愿意在子女離婚時其出資購買的房屋被子女的配偶分割,故如果子女離婚,父母的出資款,應當返還給父母。
支持贈與的觀點認為:1.根據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在(2018)京0102民初369號判決書中的闡述,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可以推定父母為子女購置房產的出資應視為贈與意義上的出資。父母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父母與子女之間存在借貸合意,故父母依據借款關系主張作為子女的夫妻雙方承擔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2.從常理推斷,當存在借款關系時,出借人理應及時主張借款人償還借款,而不少案例中存在著,作為父母的原告一直未向作為子女的被告要求過還款。直到自己的兒子或者女兒與兒媳或者女婿夫妻關系不睦之時,父母才提出要求還款,從而試圖產生一筆夫妻共債,使得女婿或兒媳負擔還債的義務。3.從中國現實國情來看,父母子女間的親緣關系決定了父母出資為贈與的可能性高于借貸。
那么,認定出資款項系贈與能否依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之規定呢?我們看看支持借貸的觀點是怎么說的?同樣,筆者經過檢索北京法院的案例后梳理如下:
1.《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第2款和《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之規定無法定性婚后父母為子女出資時,出資款的性質問題,并不適用本類案件情況。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在(2019)京03民終1680號判決書中闡述《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第2款,即“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的規定,該條款系針對當事人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是否屬于夫妻特有財產所作的解釋性規定,目的在于區分父母為雙方出資購置房屋應認定為對子女一方贈與或是對夫妻雙方贈與,且該條款的適用均以款項系贈與性質為前提。同時,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的規定,即“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條的落腳點是如何認定一方父母出資所購房屋產權的歸屬問題,即房子歸誰?且目前北京地區司法實踐中明確,本條只適用于父母為子女購房全額出資的情況,對于部分出資的不能予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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