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家庭由于經濟等方面的原因,往往在子女結婚多年后父母才會出資給子女購置房產,此時如若雙方離婚,在司法實務中,該房產如何進行分割?各法院將適用何種依據進行裁判?
一、相關法律規定解讀
《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第1款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換言之,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置的不動產,僅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名下的,將會被認定屬于《婚姻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該出資人子女的個人財產;如該房產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或僅登記在非出資人子女的另一方名下的,應當認為出資人并未明確該房屋系對其子女個人的贈與,根據《婚姻法》第17條第4項的規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屬于夫或妻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對該房產進行分割,但如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將需對該房產進行分割。
二、一方父母需全額出資購置房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中,需要明確一個關鍵的前提,即一方父母需全額出資為子女購置房產,父母對子女贈與的標的是房產而非用于購房的資金。雖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一書中,將《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中“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解釋為,既可以是父母部分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也可以是父母全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但這一理解會使司法實踐產生混亂?!痘橐龇ń忉專ǘ返?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由該款規定可知,一方父母為子女購置房屋出資的,只要父母沒有明確僅系對一方的贈與,該出資將被視為系對雙方的贈與。該款不同于《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第1款的地方在于,明確父母贈與的是資金而非房產,只不過贈與該資金的目的系為子女購買房產,但贈與行為將不會直接影響房產的物權歸屬。如將《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第1款理解為一方父母既可全部出資購置該房產,亦可部分出資購置該房產,“部分出資購置不動產”的行為與“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部分出資”的行為難以區分。實則,如父母僅為子女購置房產部分出資,父母并不能取得該房產的所有權,也無法決定將該房產贈與其子女并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而只能決定將其出資贈與夫妻一方或雙方。而父母全額出資為子女購買房產的,可自行決定將房產登記在一方或雙方名下,僅在此時,房產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才能判斷該房產系父母對其子女個人的贈與。就第7條第1款僅適用于父母全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產歸屬問題,其贈與標的系房產這一觀點,已經在司法實踐中達成了一定的共識。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第27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償還余款的,不屬于《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第1款的規定的情形,該不動產應作為夫妻共有財產,在離婚時綜合考慮出資來源、裝修情況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家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38條也明確,《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規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其適用前提是一方父母出全資為子女購置不動產情形?;楹笠环礁改覆糠殖鲑Y為子女購置不動產,夫妻雙方支付剩余款項,所有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該不動產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在具體分割不動產時,可以結合父母出資比例等因素對出資方子女予以多分。實則,《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第2款解釋的是債權層面的問題,而《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第1款解釋的則是物權層面的問題。在債權層面上,當前司法實踐逐漸厘清,《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第2款并不具有推定贈與意思的效力,而是在確定一方父母具有贈與意思的前提下,推定系對雙方的贈與。實踐中不少情況下,父母與夫妻雙方會對父母的出資是否是贈與產生爭議,此時需要另案解決這一糾紛。離婚時如雙方對父母為其購房所付資金系對一方贈與抑或系對雙方贈與產生糾紛時,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確定,如雙方對不動產物權產生糾紛,則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的規定。
結語
婚后父母為子女購置房產進行出資,離婚時就此產生糾紛的,首先應明確系對房產的物權產生的糾紛抑或系對父母出資性質產生的糾紛。如父母主張借款而夫妻雙方或一方認為是贈與的,應先行解決系借款或贈與的問題,確定系贈與的情況下,再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確定系對夫妻一方的贈與抑或對雙方的贈與。在此等情況下,房產由于系夫妻婚后購買,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只不過對出資的性質的認定可能會影響離婚分割的比例。如雙方對房產的物權歸屬產生糾紛,則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的相關規定,一般來說,夫妻婚后購買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主張系其個人財產的,需根據第7條,對父母的出資情況、房屋購買的情況以及房產的登記情況進行舉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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