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2018)蘇06民終1725號民事判決書,審理法院: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等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郭某與萬某有夫妻分別財產制的約定,故郭某在與萬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朱某的該30萬元應認定為郭某與萬某的夫妻共同財產。郭某與朱某之間給付30萬元的行為違反公序良俗,應認定為無效,郭某非因日常生活所需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30萬元給付朱某,事前未征得萬某同意,事后也未得到其追認,該行為嚴重損害了萬某的財產權益,萬某有權要求朱某返還。同時,郭某的贈與行為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贈與物應全部返還。綜上,一審法院以綜合雙方過錯確定返還15萬元沒有依據。萬某要求朱某返還30萬元的上訴理由成立,應予支持。綜上,我們可以看出夫妻一方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給婚外第三人的案件中,原告一般為夫妻中受損害一方,被告通常是婚外第三者。而過錯方配偶訴訟中的地位可以是被告或者第三人。原告的訴訟請求一般為確認贈與行為無效,而認定贈與行為無效的依據有以下幾點:首先,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17條,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否則,一方單獨將大額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就構成擅自處理,是一種無權處分行為。在夫妻另一方事先不知情、事后未追認的情況下,根據《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精神,除非權利人追認或處分人事后取得處分權,否則該處分行為無效;其次,《物權法》第106條也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因此,作為夫妻中受損害的一方可以行使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財產。最后,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8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而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婚外第三者的行為因贈與行為建立在過錯方與第三者之間的不正當關系之上,顯然違反了公序良俗,因此贈與行為無效。值得說明的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第48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許可將大額共同財物贈與第三人的,另一方可請求確認該贈與行為無效,返還財物”。也就是說,夫妻一方擅自將共有財產贈與婚外第三者的可以認定贈與行為無效,那么贈與行為是全部無效還是部分無效呢?贈與財產是全部返還還是部分返還呢?結合案例二、三,我們可以看出贈與財產是部分返還還是全部返還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只能要求返還應屬其所有的一半份額。理由是贈與行為發生時,系過錯方真實意思表示,該部分贈與有效。另外第三者亦有所付出,如果支持全額返還財產的主張,則一方面對第三者有失公平,另一方面又使過錯方的行為沒有付出任何法律代價。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支持全部返還的請求,理由是只要夫妻雙方沒有解除婚姻關系,其財產共有權基礎就沒有消失,夫妻一方的行為損害了另一方基于共有權對全部共同財產所享有的支配、管理、投資收益等權利,另一方有權維護自己的所有權要求全額返還。實際上,夫妻共同財產是基于法律的規定,因夫妻關系的存在而產生的。在夫妻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產制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據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雙方無法對共同財產劃分個人份額,在沒有重大理由時,夫妻雙方無權在共有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并不意味著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一半的處分權。只有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才可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自份額。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贈與行為應屬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