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種裁判意見
亦有裁判觀點認為,房改房是國家根據職工工齡、職務、家庭人口等多種因素綜合考慮后在房屋價值計算上給予職工的政策性優惠福利,這種政策性優惠福利實質上是對職工的一種工資差額的補償。而根據現行房改政策,房改售房并不會因為一方死亡而受影響。雖然職工生前并未實際取得工齡優惠,但其實際來源于職工生前的貢獻,故應理解為個人的財產性權益。再者,建住房市函[1999]005號[2]明確規定了購買公有住房,每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亦說明該政策性福利具有極強的人身屬性。因此,使用已故配偶工齡所購“房改房”,應由健在一方與已故配偶共同共有。此類觀點的裁判文書可參考(2014)三中民終字第14784號以及(2015)海民初字第27479號民事判決書等。
評析
就上述爭議,2018年6月北京高院出臺的《關于審理繼承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6條[3]即已對該爭議的處理意見作出解答。該處理意見并非簡單粗暴地割裂歷史,也并未完全忽略房改房從承租權轉化為所有權的事實,而是從折中的角度將上述分歧融合,即考慮到購買房改房享有的工齡優惠具有人身屬性且具有財產性質,使用已故配偶工齡折抵房款的財產價值可進行折算并作為遺產予以分割。該處理意見也是更趨向于公平合理,更符合當事人的心理預期。
從系統解釋角度而言,北京高院的處理意見與《婚姻法解釋(二)》第19條“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銜接恰當,對于處理健在一方再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房改房的權屬認定問題亦是便于裁判,尤其是對健在一方再婚后去世引發的繼承糾紛之解決大有裨益,即無遺囑情況下,可將使用已故配偶工齡折抵房款的財產價值進行折算后作為遺產予以分割,分割時再進一步分出房改房剩余財產的一半為再婚配偶所有,“健在一方”繼承的已故配偶財產以及房改房析產后的財產可作為其個人財產部分未來發生繼承。當然,若健在一方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使用婚前個人財產購買房改房的,則該房屋的產權應認定為其個人財產。
涉及到購買房改房權屬認定之事宜,不乏存在子女以一方父母名義出資購買房改房的情形?!痘橐龇ń忉專ㄈ返?2條作出明確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該條雖是針對離婚糾紛中如何處理夫妻以一方父母名義出資購買房改房之情形,但亦明確了房改房的購買資格決定產權歸屬,出資僅具有特定情況下的債權意義。那么,在處理類似的婚姻或繼承糾紛時,房改房的產權歸屬則應依據案件事實、出資來源等客觀情況予以具體認定,而子女出資則很可能作為債權予以處理。
實務中的上述糾紛情況錯綜復雜,使用已故配偶工齡購買的房改房權屬問題往往與再婚配偶的分家析產及繼承糾紛“糾纏不清”。因此,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更需要結合個案厘清法律關系進行具體分析。
[2]住建部《關于唐民悅房改房產權認定問題的復函》:按照目前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以城鎮職工家庭(夫婦雙方)為購房主體,且每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本案中,唐民悅按房改政策購買住房時享受了其配偶的工齡優惠,該住房應當視為其夫婦雙方共同購買。因此,我司認為,該住房應視為唐民悅與其配偶共有財產。
[3]北京高院《關于審理繼承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6條:被繼承人購買公房時根據工齡政策福利,使用已死亡配偶工齡折抵房款的,所獲工齡政策福利能否折算后作為遺產分割?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房時,依國家有關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齡而獲得政策性福利的,該政策性福利所對應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應作為已死亡配偶的遺產予以繼承。該政策性福利所對應的財產價值計算參考方式:(已死亡配偶工齡對應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購買公房時房屋市值)×房屋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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