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來,因股東離婚引發的企業危機已經不是新聞,例如土豆網創始人王微的離婚風波導致土豆網的上市困境;WePhone創始人蘇享茂離婚自殺導致公司一蹶不振等。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結婚離婚已經不僅僅是其個人的終身大事,更關系到公司的生死存亡。投資大師沃倫·巴菲特說過,他一生中最重要的投資并不是買入哪種股票,而是選擇跟誰結婚。那么,小編今天就帶大家簡單了解下:婚姻真的會影響公司發展嗎?股東離婚對公司有何影響?如何最大可能地避免這種影響?
一、婚姻真的會影響公司發展嗎?
1.法律規定
《婚姻法解釋(二)》第15條規定:“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 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第16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法律規定的解讀
我國實行夫妻財產共同所有制,對于婚后取得的股權,即使登記在一方名下,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需對股權進行分割。根據第15條、第16條的規定,離婚時對以一方名義持有的股權,首先由夫妻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一定數量比例進行分割。所以,股權分割實際上存在以下情形:
(1)變價分割。將一方所持有的全部股權轉讓變現后,對變現后的價款進行分割,此種情況更多地適用于夫妻二人對公司的盈利能力持消極態度,均不愿意繼續經營公司的情形。
(2)價格補償。由一方取得作為共有財產的股權的所有權,并向對方按照該股權的價款進行補償的分割方式。
(3)實物分割。在夫妻雙方均希望繼續經營公司,無法就價格補償達成一致意見時,需要對股權進行實物分割,一方需將登記在其名下的股權部分轉讓給另一方。
考慮到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特征,離婚時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或將部分股權過戶給其配偶的,都要遵守《公司法》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規定。在夫妻間進行股權實物分割時,也需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其他股東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配偶無法獲得股權,僅能獲得該股權轉讓的價款。因此,很顯然,股東的婚姻,尤其離婚,會對公司造成巨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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