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如何保護公司不受離婚的影響?
1.婚內財產協議
對于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股權,可以通過簽訂協議來對股權的歸屬進行安排,避免離婚時股權分割導致對公司控制權、市值等的影響。
2.理性面對訴訟離婚
離婚往往涉及到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方面的爭議,夫妻經過幾年甚至幾十年的共同生活和共同經營,產權關系調查往往較為困難,導致離婚案件審理周期一般較長。股權作為重要的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糾紛中會被重點關注,也可能被法院采取強制措施。但經濟形勢瞬息萬變,市場競爭刻不容緩,當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身陷離婚訴訟時,可能使企業陷入長期波動。
根據《證券法》第67條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30條的規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的,應當依法進行信息披露。換言之,股東離婚本身并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圍。但離婚訴訟會使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婚事風波為公眾知悉,造成上市公司股價的波動。所以,應理性面對離婚訴訟。
3.避免股權實物分割
在股權分割的三種方式中,價格補償對公司的影響最小。所以,為保障企業的傳承,股東離婚時應盡量選擇價格補償的方式對股權進行分割。價格補償需要夫妻雙方就股權的市價及其未來的發展情況達成一致意見。即使在離婚訴訟中,也可就價格補償達成協議,以最大可能地減少對公司的影響。
4.簽訂一致行動協議
即使進行股權實物分割的,夫妻也可以通過簽署一致行動協議來保證公司的控制權不會受離婚的影響。對于上市公司而言,一致行動協議可以穩定公眾對公司的信賴,公司股價也不會受到太大的影響,從而減少公司市值縮水的程度。
5.設立信托
基于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對股權設立信托的,可以最大限度上保障股權不受持有人婚姻狀況的影響。龍湖地產董事會主席吳亞軍與丈夫蔡奎離婚未對公司產生太大影響,原因是雙方均對股權進行了信托安排。信托一般是一種事前的預防措施,可以一定程度上緩和簽訂婚內協議對夫妻關系的影響,對財富傳承的保障功能也更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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