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債司法解釋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確定了夫妻共債的認定標準。第1條規定“共債共簽”,即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債。第2條規定,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但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也構成夫妻共債。第3條規定,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如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為夫妻共債,但債權人需對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承擔證明責任。
在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未約定歸各自所有,或者雖有約定但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這一司法解釋確立了夫妻共債認定“共同簽字共同承擔”的原則,并依據債務是否屬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實行舉證責任的二元分配;對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部分,債權人需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雙方的意思表示。但根據“家事代理制度”,對于日常家事范圍內的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無需舉證證明,配偶一方主張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應當承擔證明責任。
如果夫妻雙方有共同舉債的意愿,那么不論是否共享了該債務帶來的利益,均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未進行共同簽字或追認,則需根據債務的具體數額結合雙方的生活情況判斷舉債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舉債數額較少,一般會推定用于共同生活,構成夫妻共同債務;但若債務數額較大,明顯超過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債權人需進一步證明該債務確實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特征在于“為夫妻共同生活”。即使事先對大額債務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但債務發生以后,債務帶來的利益由夫妻二人共同分享的,同樣應視為共同債務。
根據夫妻共債的司法解釋我們可以看出,法院認定夫妻共債將根據以下步驟進行:
二、實踐中認定夫妻共債的若干標準
1.債務數額確定舉證責任
【(2018)京01民終1694號民事判決書】本院認為4000元款項并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的范疇。在王某未提交證據證明本案借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下,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本案應認定為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2018)京02民終1160號民事判決書】涉案債務金額達95萬元,數額較大,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債權人主張涉案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的,需要由債權人就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夫妻有共同舉債合意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2.利益共享確定是否用于共同生活
【(2019)京02民終11267號民事判決書】本案中,63萬元借款發生在張某、許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63萬元扣除25萬元后的剩余款項已用于張某、許某的家庭日常生活,其中277340元用于購買夫妻共同財產奧迪牌小轎車一輛、張某向許某轉賬92500元以及償還因支付房租所借款項10000元。因此,涉案借款63萬元扣除已償還的25萬元后的剩余款項38萬元,因用于張某、許某的家庭日常生活,故應當作為其二人共同債務,一審判決張某、許某向張春生償還借款38萬元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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