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小編經常碰到這樣的案例:甲和乙系夫妻?;橐鲫P系存續期間,甲或乙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確定甲或乙需要對丙承擔賠償責任。那么,這時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款,應屬甲或乙的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呢?今天,我們通過案例來說明。
一、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李某與王某原系夫妻。1996年11月,李某駕駛大貨車與騎自行車的顧某發生碰撞,導致顧某受重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1997年,顧某的配偶于某將李某起訴至法院,后法院判決:李某賠償顧某之妻于某的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等費用共計人民幣3.6萬余元。2002年,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與李某離婚,法院判決準予離婚,但離婚訴訟中,雙方未提及上述交通事故造成的賠償問題如何處理。
被害人家屬于某曾持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款的民事判決書申請過強制執行,并于2018年申請恢復執行后,申請追加肇事人李某之妻王某為被執行人,但因于某的追加申請不屬于法律或司法解釋規定的應追加被執行人的法定情形,故法院裁定駁回其追加請求。2018年11月,李某將賠償款及遲延履行債務利息共計10萬余元交至法院,同時,李某對前妻王某提起訴訟,要求王某共同負擔該筆債務。庭審中,李某、王某均認可在1996年發生交通事故時李某所駕駛的大貨車系李某購買用于拉砂石料掙錢的,李某稱其系個體運輸戶。但王某認為離婚時李某未提及該筆債務,且賠償款本身是3萬元,因為李某的原因才到現在的10多萬元。最終,法院認定該筆交通事故賠償款系李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債務,判決王某負擔3.9萬余元。那么,離婚數年后,李某起訴王某要求雙方共同承擔交通事故賠償款有什么依據呢?這就要從交通事故所負債務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說起。
二、司法實務界觀點
因交通事故賠償所負債務,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在司法實務界是存在爭議的。
1.認為是個人債務: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8條之規定,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同理,夫妻一方對他人的侵權之債,也應屬于侵權一方的個人債務,應由其個人承擔。
2.認為是夫妻債務:有些觀點認為,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只要不屬于該條夫妻共同債務的除外情形,即夫妻實行分別財產制或與債權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均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同時,車輛系夫妻共同財產,該類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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