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規定了一項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當夫妻一方出現了法定情形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利請求損害賠償,這是對有過錯一方的懲罰,那法律對于無過錯方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時間有無要求呢?
一、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此外《民法典》新增了一個兜底條款,有其他重大過錯。具體什么算是重大過錯,在不同案件中可能需要法官來進行裁量。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只能是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其他人是無權主張的。
二、無過錯方應該在什么時候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呢?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離婚損害賠償與離婚請求緊密相連。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會受理。同時如果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也不會支持。對于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時間,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無過錯方作為原告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也就是說,如果無過錯方主動作為原告想去法院起訴另一方來賠償的話,此時無過錯方需要同時提出離婚和損害賠償兩項請求,而不能單獨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二)無過錯方作為被告
如果是有過錯的一方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此時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在離婚訴訟中也可以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但是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這種情況是為了保障無過錯方的權益,如果法院基于審理發現雙方確實感情已經破裂,判決離婚,但由于被告沒有在訴訟中提出離婚損害賠償,那么在離婚后一年內無過錯方仍然可以單獨就離婚損害賠償去法院起訴。
還有一種情況,在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中,如果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在二審期間又提出的,人民法院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無過錯的一方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總結:
以上就是由于一方出現
婚姻過錯,另一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時間的相關內容,原則上來說,離婚損害賠償請求跟離婚訴訟緊密相連,具體看無過錯方是什么身份,其提出請求的時間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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